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各种工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在高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也在不断恶化,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如全球变暖、沙尘暴、硫酸雨和烟雾等。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污水和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并要求各企业严格执行。今天鸿昇自动化就来说说工业污水的排放标准。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排入GB3838地表水三类功能水域(指定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类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ⅲ类水域的污水应执行二类标准。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当执行三级标准。未经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执行前两项规定。在GB3838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和GB3097一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根据水体功能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根据排入地表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基本控制项目常规污染物的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ⅰ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性控制项目不分级。一级A标准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回用的基本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对城市景观水和一般回用水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流、湖泊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中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中海水ⅱ类功能水域和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ⅰ类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中地表水ⅳ、ⅴ类或GB3097中海水ⅲ、ⅳ类功能水域,执行二级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阶段达到二级标准。
三。《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焦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水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订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订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修改内容如下:
1。将表1、表2、表3标题中的“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三)”,并增加“(三)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通过城镇污水管道排放的废水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2。将表1、表2中化学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200(5)”,生化需氧量五天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4)/50(5)”。同时增加“(4)适用于园区(在两表的注释中)和“(5)适用于除(3)、(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况”。"
3。在表1、2和3中增加“总锑”排放控制要求。直接和间接排放限值为0.10mg/L,排放监测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在“2个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中增加两个标准:“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水质中汞、砷、硒、铋、锑(HJ694)”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水质中65种元素(HJ700)”
六。《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七。《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八。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九。《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煤炭工业废水(包括现有和新(扩、改)建煤矿和选矿厂)排放的有毒污染物质量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采矿生产线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造)选煤厂应实现水循环闭路循环,新建(扩建、改造)生产线的排放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XI。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二。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一直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上述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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