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10 |年重污水处理政策汇总!
对于污水处理行业来说,2021年不仅是资源利用年,也是低碳发展年...
“十四五”期间,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以县城污水处理、城市污泥处理和中水利用为主要增量空间,设施建设聚焦管网、处理设施、资源化设施和污泥处理四大方向。在“双碳”背景下,污水处理行业作为能耗大户,也在寻求低碳转型之路。当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后,如何振兴乡村,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标准,进一步促进水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关键词:污水资源化利用
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颁布日期:2021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实施时间:/主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颁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保资[2021]13号)。意见提出,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率明显提高,县城和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回用、畜禽粪便和渔业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节约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农村污水。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的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性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的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补充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要按需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和生态补水。生态补水是水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之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良好,特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能够满足或接近河流、湖泊等环境水体的补水要求。积极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用水效率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水循环利用。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的水质监测评价和水管理。妥善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工程与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技术,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就地资源化利用。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污水收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六项重点工程。提出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重点是受损城市污水管网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一批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技术创新试点。意义:国家发改委联合九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适合我国实际的有效措施,既能提高水资源供给能力,缓解供需矛盾,又能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两部门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十四五”规划》
颁布日期:2021年6月6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实施日期:/主要内容: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污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市县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敏感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规划提出,在“十四五”期间,要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和弱项。一是补齐城市污水管网短板,提高收集效率。新增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薄弱环节,提高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回收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循环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低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解决污泥处置难,实现无害化,促进资源化利用。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低于2万吨/日。
规划对污水处理和资源利用设施建设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中国(不含港澳台)城市、县城、乡镇。规划期:2021-2025年,展望2035年。意义: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仍面临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做好污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是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它可以显著减少水环境污染,修复水生态安全,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城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发改办[2021]827号)的出台恰逢其时,为“十四五”期间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
2:污泥处理和处置
包含“污水处理厂输出污泥含水率低于50%”要求的文件被废止。
颁布日期:2021年1月8日。部门:生态环境部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主要内容:1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文件包括《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其中包含“污水处理”条款(1)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和处置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污泥。
(2)如果污水处理厂将污泥运出厂界进行贮存(即不进行处理或处置),则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量低于50%。
(3)建立台账和交接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信息公开。
意义:废止原环保部发布的通知,是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必然趋势,是“与时俱进”的体现。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行业通常所指的“上位法”包括2013年发布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进行处理处置,并确保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原环保部发布的通知与现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允许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不经处理即可外运出厂;第二,污泥脱水到50%以下的含水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因此,取消通知是大势所趋。
污泥被列为农用有机肥的禁用原料。
颁布日期:2021年5月7日。部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实施日期:2021年6月1日
主要内容:有机肥新标准NY525-2021明确规定,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分类陈化后的餐厨垃圾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的物料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物料。有机肥是流通商品,国家会给审核后的有机肥批号,在市场上流通、销售,赚取利润。适用范围:适用于以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发酵腐熟制成的商品有机肥。本文件不适用于农民自己生产的绿肥、农家肥和其他有机肥。意义:新修订的《有机肥》农业行业标准增加了产品成熟度等安全指标,明确了有机肥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细化了包装标识等内容。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标准更加科学实用,将对有机肥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关键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改善和促进农村人居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颁布日期:2021年12月5日。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日期:/主要内容:行动目标是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展。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便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无序排放得到控制;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条件的村实现了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郊区等基础和有条件的地区,农村人居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分类处理试点示范推广,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
中西部地区基础好、基础条件好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农村户用厕所有意愿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有效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有新提高,村容村貌不断改善。意义:在保障措施上,这个行动计划从探索建立机制到促进长治久安。更加注重机制建设,强调完善以质量效益为导向、以农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政策体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打磨美丽中国、美丽乡村的绿色底色,可以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估技术要求
GB∕T 40201-2021
颁布日期:2021年5月21日。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日。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评价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500m/d)运行效果的评价。适用范围: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500m/d)运行效果的评价。意义: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效果评价提供了技术依据,将提升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助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
4:节能减碳
中央预算内污染控制和节能减碳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21年5月9日。部门:国家发改委实施日期:/主要内容:该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和垃圾处理、节能减碳、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突出环境污染治理。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控制,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6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城镇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按东、中、西、东北地区控制,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和25%。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控制,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0%、50%和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的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综合能效提升、能源系统优化、城市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和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等。节能减碳项目控制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原则上对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的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支持各地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水利工程建设。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控制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和海水淡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具体而言,拟支持臭氧不达标城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魏奋平原、苏皖鲁豫过渡地区等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项目;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染、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升级示范工程。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控制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适用范围:中央专项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前期手续完备、具备开工条件的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竣工(含试运行)项目。意义:可以加强和规范治污和节能减碳中央专项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率,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治污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
颁布日期:2021年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实施日期:/主要内容: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节水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短板基本补齐,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9.0%。
规划要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合理布局和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发展集群城市,建设分布式污水处理和回收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调蓄设施、人工湿地净化设施等。提前,有序进行施工。沿海地区和海岛将根据工业利用和生活用水需求,建设海水直接利用工程和海水淡化工程。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建设新型窖池高效雨水收集工程,提高雨水利用率。在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加快建设苦咸水、矿井水等综合利用工程。
适用范围:规划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重要要求,以农业农村、工业、城镇、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重点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意义:对深入贯彻* * * *生态文明思想,落实* * * *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5:医疗废水
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颁布日期:2021年4月14日。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日期:/主要内容:医疗机构的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包括污水分类收集、安全运输和处理设施等。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应由工程设计主体单位负责,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医疗机构区域内的排水应做到雨污分流。患有传染病的医疗机构屋顶和地面的雨水禁止回收利用,应采取有组织的排水。雨水系统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或环评报告的要求确定消毒设施的设置。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方案,应整体考虑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应对处理站的选址和布局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经综合比选,确定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项目应与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和工程设计有机结合,并纳入医疗机构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水污泥和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意义: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污、环保、运行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目的。
5:垃圾渗滤液处理
住建部办公厅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颁布日期:2021年2月3日。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实施日期:/主要内容:根据渗滤液处理工艺和厂站规模,合理设置运行维护岗位,配置人员。
应制定运行管理、岗位操作、设备设施三级维护、应急处理和处置等相关制度和程序,并定期修订和完善。
管理人员应了解渗滤液处理工艺以及相关的安全、质量和环境法规;各岗位的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考核。
运营管理和运营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并接受系统的岗前流程培训;你要熟悉我厂的加工工艺、设施设备的操作要求和技术指标。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厂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站、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处理厂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等。意义:规范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渗滤液处理处置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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